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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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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下岗职工税务换证免工本费
  近日,个体户小夏致电龙游县国税局询问:他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于2004年5月取得了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当年便干起了个体经营。最近获悉,今年8月起要全部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且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问下岗职工是否可以不用换证?

  对此,国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了详细答复。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因此,下岗工人在向当地国税部门申请换证时,只要提供了《再就业优惠证》,就可免缴工本费。此外,对今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谢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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