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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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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企业罚款 股东入狱
某制锁公司虚开专用发票自套“枷锁”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浙江某制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该公司股东陈某因涉案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5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公安经侦大队向瑞安市国税局通报了涉嫌出售伪造发票的孙某两个银行账号,要求协查,并称瑞安有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涉嫌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通报后,瑞安市国税局稽查人员与该市公安经侦人员一起,对该市各大金融机构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汇给这两个银行账号的存款凭证进行查证。经查发现,该市某信用社有一客户陈某在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间曾有10笔款项汇给孙某,汇款金额共计165315元。于是,稽查和经侦人员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陈某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利用公安户籍信息网络和国税CATIS系统,查明陈某为浙江某制锁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这一线索,瑞安市国税局当即决定对浙江某制锁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2003年至2004年有关账簿、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行审查和鉴定,发现该公司从杭州三家金属材料公司取得的83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假票,价税合计6969432元。2005年7月,陈某被刑事拘留。

  经查,担任浙江某制锁有限公司股东的陈某,在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间从杭州市余杭区孙某处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杭州三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涉及金额5956779.47元、税额1012652.53元,价税合计6969432元,进项税额均已申报抵扣。“开票费”由陈某通过个人账号汇入孙某的两个银行账号,共计10笔,金额为165315元。据悉,瑞安市国税局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1012652.53元、滞纳金91138.73元、罚款506323.27元的处理决定。

  (黄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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