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门日报》报道,山西某市某小学12名五年级学生因为想试试“吃高级酒店是什么滋味”,相约走进了一家高级酒店,结果消费了11000多元。因为付不出钱,酒店找警察,警察又找学校老师和家长,双方互相责怪一通后,家长们无奈地“买”了这笔账。此事在社会上反应强烈。
甲方:总不能不让小孩消费吧
对酒店来说,小孩也是消费者,何况是吃饭,总不能不让他们吃吧!消费者就是上帝,当然没有推脱的道理,把责任完全推给酒店未免有失偏颇。
乙方:是变相“欺诈”
小孩也是消费者不错,但他们是未成年人,还不具备行为能力,作为酒店在消费发生之前,应该负有提醒的义务和责任,在明知没有如此巨额消费能力的情况下,应及时给予劝告或引导,实在不行,可以与他们的监护人、学校或相关部门联系,更为错误的是卖烟酒给这群不到18岁的未成年人,这种为了赚钱,不顾社会后果的违规行为,存在变相“欺诈”的嫌疑,不但要受到社会的谴责,还应受到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