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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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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避免“上任风光、下任负债”
温州瓯海规定 镇街不得举债
  本报温州7月18日电 (瓯海区新闻中心 黄松光 叶芳佐)自本月起,温州市瓯海区的镇(街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不得举债,区里同时出台相关政策规范财政管理,促进增收节支。

  据瓯海区财政局调查显示,当地镇(街道)存在的举债问题,主要是盲目搞工程建设引起的。个别镇(街道)领导在职期间,脱离实际,致力于“门面工程”、“政绩工程”等,造成了“上任风风光光,下任负债累累”。还有一些镇(街道)预算管理粗放,挪用、滥支现象严重,加剧了收支矛盾。从2003年到去年,瓯海区镇(街道)共偿还各种债务2.2亿元。

  此次出台的《瓯海区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该区镇(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不得举债,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与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基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立项审批制度,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镇(街道)如不按预算安排支出,其所属的财政所将按相关规定拒绝贷款进入;如果镇(街道)通过其他渠道贷款,区财政将拒绝偿还。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办理财务交接事宜,并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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