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施晓义 周松华) 宁波一起备受关注的“工会主席维权案”近日达成调解。在一家香港独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彭先生,任职期间,被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他于今年4月初向北仑区法院起诉。
根据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于今年6月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方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先生经济补偿6.5万元,并为其补交从去年12月至今年6月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有关方面认为,这一调解结果,保护了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彭先生于2002年7月进入正大粮油工作,担任品管部经理。2004年12月,经公司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07年12月。据彭先生介绍,去年初,公司降低了部分职工正当的福利待遇,他曾多次与公司经理进行交涉,尽力维护职工利益。
去年6月底至9月间,因母亲生病,彭先生曾两次请假回老家照料。这时,公司突然免去其品管部经理的职务,调至化验员岗位。于是彭先生将情况反映到北仑区总工会。其间,他因身体不适,又住院治疗两个月。企业遂于去年11月30日单方面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扣了部分工资。而此时,离他工会主席任期届满还有2年。
公司认为,彭先生在回家、生病住院和上访等环节上,均没有按照企业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属于“连续旷工行为”。彭虽为工会主席,却并不具有随意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特权。
法律专家认为,基层工会主席任职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如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解除其劳动关系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