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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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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三份遗嘱哪一份才算数
  本报丽水7月11日电 (记者 黄宏 聂伟霞 通讯员 黄玉香) 父亲去世后,却出现了三份遗嘱。究竟哪一份遗嘱才算数,兄妹之间为此产生了争执,最后双双走上了法院。

  已故的老人潘某生有一子一女。上世纪八十年代,潘某在丽水市紫金山26号盖了一栋房子,1993年12月30日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2003年5月8日,老人与女儿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其中讲到:老人随女儿共同生活,生活起居由女儿照顾。老人去世后,其房产由女儿继承。此外还约定,老人有生之年内房产不得转卖、转赠,女儿应保证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协议上有老人和女儿的签名和指印,还有老人所在的村委会和村老人协会的见证公章。2003年9月10日,老人又立了一份遗嘱,上面确定,这一房屋将由孙女继承,并且还有一个“特别声明”:“日后所立遗嘱不是本人心愿,可能会受到女儿逼迫,再写遗嘱,完全不算数。”这一遗嘱,上面有老人的签名,并盖有私章。更离奇的是,女儿手里还有另一份遗嘱,上面标明时间是2004年6月5日,内容是该房产将由女儿来继承。遗嘱上也有老人的签名。

  2005年9月,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受理了这桩多份遗嘱而引起女儿、儿子以及孙女遗产继承案。三份遗嘱让这起遗产继承案显得扑朔迷离,究竟哪份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到底哪份遗嘱才算数?

  2006年4月20日莲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2003年9月10日的这份遗嘱作出了再写遗嘱不算数的“特别声明”,否定了女儿提供的“遗产继承协议书”。至于女儿提供的另一份遗嘱,经丽水市检察院的笔迹鉴定,和老人生前的笔迹不同,遗嘱的真实性不能成立,且也被2003年9月10日的遗嘱所否定,故也不能作为分割房屋的依据。因此三份遗嘱中,2003年9月10日立下的这份遗嘱才能“说了算”,房产应该由孙女继承。

  一审判决后,女儿对结果表示不服,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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