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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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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加强对非正规就业 的社会保护
黎 民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便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就业压力的增加,我国城镇劳动力供求总量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加剧,城镇失业问题比较严重。在解决就业与再就业的过程中,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日益扩大。在非正规就业增加的同时,城镇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护状况却令人担忧:非正规就业社会保护的缺失不仅损害了非正规就业者的基本权益,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越来越明显的负面后果。

  当前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社会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有:雇用双方不平等,非正规就业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用工单位的生产就业面临多重障碍;社会保障面临诸多困境;利益诉求困难;社会地位低下。造成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导致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空缺;就业服务缺乏,非正规就业者的就业存在困难;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适应非正规就业方式;劳动争议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劳动监察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政府对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以及道德、观念的缺位等。为此,必须加强非正规就业的法律保护,实施对非正规就业的经济保障,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在精神文化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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