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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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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涉嫌单位受贿罪
法院坐上被告席
  本报讯 你相信吗,专门审判别人的法院,竟然坐上了被告席,成了审判的对象?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7月5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

  当地的法律专家说,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

  检察院指控说,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据指控,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五年内共收284万余元。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

  检方说,这些钱都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长的授意,将钱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据此,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此外,检方另指控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

  当日,开庭审理后,由于6位辩护人对程序问题产生质疑,法院决定择日开审。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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