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7月4日讯 (记者 李晓鹏 通讯员 沈中明 张国亭) 记者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6月12日起实施,《通知》首次将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将有百万人因此获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黄亚萍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逐步出台相关规定,使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然而,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保险却是空白。
目前,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有100万人。长期以来,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工伤政策没有专门、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待遇标准,各单位之间职工的工伤待遇也各不相同,所需的资金也往往难以落实,甚至发生工伤以后没人管、确定工伤没标准、单位补偿没依据的现象。
我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以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以及外省驻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在2006年1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过去的工伤职工,已经获得相关工伤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2006年1月1日之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