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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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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调整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8分 ●农业、商业用电价格适当降低 ●高耗能项目多付电费
  本报杭州7月1日讯 (记者 徐园 通讯员 吴佳) 从6月30日起,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近2.5分钱。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此次调价后,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这其中包括每千瓦时0.83分钱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6月30日起我省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根据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我省这次还适当调整了销售电价分类和结构。在原来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基础上,增设了“非工业用电”一项。

  除了居民生活用电上调0.8分,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平均上调了2.1分,而商场、宾馆等商业执行的用电价格比原来每千瓦时降低3.9分钱,农业生产用电除排灌、脱粒用电外比原来下降1.43分钱。

  我省将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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