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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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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交强险”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浙江保监局昨通报相关注意事项
  本报杭州6月28日讯 (记者 金涛 通讯员 邵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7月1日起施行。浙江保监局今天就我省实施交强险制度有关事项作了专门通报。

  按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但有四种情形,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无需购买多份。目前省内营业的14家财产险公司均可受理“交强险”业务。投保人如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有关人士还特别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如实填写保单很重要。首先,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其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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