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同情您的不幸遭遇,从您的陈述中知道您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女性,您处事冷静理智,您在我所咨询的当事人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我认为您对婚姻的实质理解不深,对配偶的权利了解得不多。
如果你陈述的细节全是属实的,那么你的丈夫与这女的同居已有四个月之久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视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你提出离婚且有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的话,人民法院会判决准许你们离婚的。你现在仅仅说了一句,“这种人我不要也罢,送你了”,何况是第三者主动挑衅给你打电话的前提下说的,你就对自己感到莫名其妙的自责,你的自责让人不可理喻,有必要的话,你应接受心理矫正。
你丈夫现在是对你绝情,对女儿不履行为父之道,你没有什么可以值得留恋的,何况你丈夫的家人也接受了他准备再次组合家庭的事实。至于孩子,我认为让她长期生活在这样的不健康的家庭之中,不如让她重新认识一个新的父亲或接受不再有父亲的现实。
(中国离婚网创办人柯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