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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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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大毒枭刘招华广州受审
同时受审的还有其同伙郭锐荣等
  新华社广州6月26日电 (记者 肖文峰)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备受关注的刘招华特大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26日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刘招华先后伙同同案被告郭锐荣、陈炳锡(已起诉)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地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8000多千克,并将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到广州等地贩卖,从中获利3200多万元。

  1996年7月5日,刘招华的两名同伙陈文印、张明辉在福州贩毒时落网。但追查毒品来源时,二人只称供货者系一台湾人,不知道名字和联系方式。直到当年底,福州市法院判处二人死刑,为了立功免死,二人才供出刘招华是供货人。自此,刘招华进入了警方的视野。

  1999年,公安部向全国发布了对刘招华的通缉令,2004年11月24日又加强为悬赏20万元的A级通缉令。5天后,福建省公安厅也为缉捕他而悬赏20万元。2005年3月5日4时30分,福建省公安厅民警、武警官兵一百多人在福安市街尾某小巷发动突袭,刘招华在睡梦中束手就擒。

  据了解,26日同时受审的除刘招华及其制毒同伙郭锐荣外,还有另外4名被告人。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1月24日,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刘招华等人的通缉令后,被告人郭鸿飞、郭荣堂、阮锦平仍为其提供财物和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被告人李晓青明知刘招华是公安机关的追捕对象,仍帮助其将赃款532万元转移,以逃避侦查。同时,李晓青还将120万元交付刘招华,协助其外逃。

  公诉机关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刘招华构成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锐荣构成制造、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晓青构成窝藏罪、转移赃物罪;被告人郭鸿飞、郭荣堂、阮锦平构成窝藏罪。

  广州市中级法院表示,将在查明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择日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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