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6月22日讯(记者 黄宏) “天价”机长跳槽案为社会广泛关注(相关报道见本报4月20日9版)。今天,两位机长收到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的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两机长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两机长应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各支付国航股份浙江公司赔偿款计人民币196万元。
根据仲裁裁决书,机长跳槽案争议的焦点是:两机长与国航浙江公司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若是劳动合同关系,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劳动合同,航空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来确定。
据了解,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作出仲裁裁决。
2003年,两位机长所在的航空公司因为资产重组,并入国航,同年8月18日,原航空公司工商登记被依法注销,原航空公司的资产、经营场所、人员等均由国航股份浙江公司接收。而后,两位机长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的支付均未发生变化。
仲裁裁决书认为,上述这些情况,应视为两机长对原合同的继续认可,所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仲裁裁决认定,劳动者有劳动自由权,两机长可以跳槽,但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该赔偿损失。
省法学会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褚克舟是两位机长的委托代理人,他对本案的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他认为,根据国务院转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了两次改制,该航空公司却一直迟迟未与两机长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仲裁裁决书,如不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是否向法院起诉,目前两机长尚未表明态度。
对于此次仲裁的结果,该航空公司认为,飞行员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目前很多国内航空公司也出现类似问题。该航空公司的一位人士表示,将继续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一问题。
“目前,飞行员跳槽案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这一案件未来如何发展,如何解决,具有标杆意义。”专门从事相关法律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魏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