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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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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模具加工费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模具加工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 如果模具是你单位生产的货物,则货物加工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模具是你单位的固定资产,则加工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涉外预提所得税扣缴

  问:我公司与境外公司签有《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按帐面以人民币计的销售额,乘以3.5%,再根据境外货币市场上发票日的人民币汇率折算为外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技术供应方在发票上同时标注了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当地税务局不认可此类协议汇率,要求以支付日国内的购汇汇率,作为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折算依据。请问到底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答: 国家相关的政策对此类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不论是一次支付还是以提成费形式支付,应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时扣缴税款。因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以支付日国内的购汇汇率,作为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折算依据,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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