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衢州6月10日电(记者严元俭 通讯员 毛有祥 徐建中)衢州市环保局自我限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昨日出台《规定》,对罚款处罚额度进行标准量化,即:罚款处罚额度=最低罚款额×生产规模系数×污染物超标倍数系数×当年违法处罚数系数。
过去,对于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有的罚款数百元,有的高达数万元。这种自由裁量权,松紧幅度相差很大,被比喻为行政执法的“蚂蟥尺”现象。衢州市环保局局长江云珊介绍,前期环保局工作人员分组深入企业服务时,有人便提出行政处罚不够透明,“自由裁量”成了“自我裁量”、“随意裁量”,不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要规范行政执法,就得解决处罚上可伸可缩的“蚂蟥尺”问题。通过调研,市环保局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量化罚款标准的各项系数,制定出台了这一新规定。《规定》表明,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次数确定;罚款处罚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限额范围。企业反映,这样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看得懂,算得清,公开公平公正,是标准的“钢板尺”。
《规定》还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等情况,将违法行为分成较轻、较重、严重3个级别。对“较轻”的,罚款控制在上限的30%以下;对“较重”的,罚款控制在上限的30%至60%之间;对“严重”的,罚款控制在上限的60%以上。
衢州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寻求环保生态与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把握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对企业排污行为一般先采取指导整改、责令纠正,未及时改正的,再依法处以与违法情节相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