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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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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技术开发费的界定

  问:技术开发费如何界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手续如何办?

  答: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企业在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3)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4)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新办企业出口退税

  问:办理出口退税是否一定要由税务所代理?对新办企业的出口退税有何规定?

  答:出口企业可自主选择自行申报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方式。对新办企业的出口规定,主要是:(1)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前12个月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或内外销之和超500万元,外销比例50%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2)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不满一年的,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必须附核销单申报。

  (本期解答: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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