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某水泥公司在开张之初被批准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眼看两年的优惠期很快就要过去了,赵老板竟然动起了偷税的歪念头,提前虚报税收优惠期满后的销售产值,以获得100%全额退税的利润,结果被税务部门发现问题,逮了个正着,不但补缴了111124.92元税款,还被处以罚金55562.46元,并加收滞纳金16234.11元,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前不久,淳安县税务部门对该水泥公司实施了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审核其2003年—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该公司2004年9月—12月水泥销售额明显下降,应纳税款明显减少,这完全与当期火热的建筑市场和持续走高的水泥价格状况相背离,而且,又十分“凑巧”地发生在恢复征收增值税期间,免税期和征税期的申报数据极不相称。为此,检查组设定以“查票”和“查账”相结合的检查方法,重点检查该公司2004年1月-8月、2004年9月-12月两个时段的水泥生产和销售的真实情况。
于是,检查人员进入实地进行检查并实施调账程序。对于税务部门查账,赵老板早有准备,十分“配合”地交出了两个年度的总账本及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检查人员拿到账本不动声色地告辞了,企业以为调账就此结束,放松了戒备,并着手准备处理真账本。当天下午,税务检查人员突然杀了一个漂亮的“回马枪”,结果该公司措手不及,摊在财务室办公桌上的部分真账本全部落入了税务检查人员的手中。至此,该公司偷税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经检查人员查实,该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在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之前,于2004年8月份将2004年9月以后的产品提前作销售,虚增2004年8月份的申报销售收入,从而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但其偷税事实终究没能逃过税务人员的“火眼金睛”。(詹黎平 余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