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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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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再就业优惠证全省通用
——我省出台就业再就业政策补充意见
本报记者 施晓义 通讯员 陈平良 赵雅玲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0个部门联合发出《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再推多个“利好政策”,将更多关爱送给就业困难人群。

  跨地区就业,也可享受税费减免

  【背景】 以前,就业困难人员如果想跨地区自谋出路,意味着他将丢掉在本地就业或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比如丽水籍的失业人员来到杭州创业,就不能享受到在丽水创业可以享受的税费减免。从某种程度上说,限制了就业困难人群在更大范围内就业和创业。

  【解读] 《通知》明确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全省范围内适用。持优惠证的跨地区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我省何地的失业人员,在跨地区再就业时,都可以在再就业当地享受同样的税费减免。

  特殊困难失业者可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背景】 有不少失业人员,前三年已经享受了再就业优惠政策,但由于年龄、自身技能或其他原因,不能在短时间内就业。按照原先的政策规定,可能不再有资格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不能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解读】 《通知》规定,如属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加再就业培训可享受补贴

  【背景】 就业困难人群,往往也是生活困难人群。为了提高就业能力,他们四处奔波,想学到更多职业技能。然而,社会上不少收费的职业培训项目,把他们“拦”在培训班的大门外。

  【解读】 对坚持自强不息、自食其力的人,政府一直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通知》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可凭培训费发票、有效证件等资料,向《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按照不超过2000元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按照不超过500元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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