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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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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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管理全省提速
· 涉税违法违章要及时接受处理
· 填补农村税法宣传空缺
· 调研义乌市场税收征管
· 面对面作出服务承诺
· 想担保贷款 先诚信纳税
· 三类预警指标监控纽扣企业
· 岱山国税送税法上船头
· 从“我更愿意送给您”说起
· 内外两套账 偷税八百万
· 龙游国税人踊跃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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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关键词:卷烟消费税管理

  自2006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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