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星鞋业有限公司以私设内账,隐瞒销售的手段,在2004年至2005年一年多的时间里隐瞒销售收入4830万元,偷逃国家税款821万元。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接到有关人员的举报后,精心组织,一举破获该案。
智获内账
2005年4月末的一天,接到举报的检查人员在查看了该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历史申报纪录之后,决定突击下户,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检查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检查证》后,该公司的经理和财务人员的眼中闪过一丝慌乱,开始向检查人员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并配合地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人员早已捕获到他们眼中那一刹那的惊慌,暗暗观察着每个财务人员的举动。当看到一个财务人员在经理的示意下,偷偷地将一些资料移入一个不起眼的小房间里时,检查人员迅速向该公司经理表明要查看那个小房间里的生产经营资料。果然,在那里,存放着该公司2004年2月以来所有的内账。
案情大白
面对被检查人员提取的内账,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做询问笔录时,异口同声地认为:“这是我们为取得银行贷款所编制的假账,并非本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纪录。”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戳穿了他们的慌言:“现在银行在核实企业的销售收入时,都要跟你们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申报表核对,光凭一套假账又如何能骗得过银行?”“如果是为银行贷款所编制的假账,那么报表是报到银行去了。我们可以向你取得贷款的银行印证一下,看你们提供的报表和这套账的数据是否一致?”……
经过一番政策攻心,该公司的负责人和账本的纪录者终于承认该账套纪录的是该企业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期间真实经营财务状况。案情大白,剩下的是进行印证,经过艰苦的调查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发票进销项核查、退货核对和成本耗用配比核对,将账本中纪录的相关业务进行了一一印证。
悔之已晚
经过纳税人的申辩、稽查局和市局两级案审委员会的审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最终认定该企业私设内账,隐匿销售收入,以达到少交或不交国家税款的目的,已触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偷税,并依法做出补征增值税82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0.5倍的罚款410万元的决定。据了解,该税案将于近期移送司法机关。至此,该公司负责人后悔莫及:“早知道会有今天的结果,当初就不该为了私利而偷税。” (郑初连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