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范跃红 王艳华 记者 黄宏) 5月8日上午,经遂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胡海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1997年2月至2002年10月,胡海兵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掌握公司的关键生产设备、操作工艺等技术。2001年5月1日胡海兵和凯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胡海兵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把公司技术成果、产品制造工艺、配方、图纸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自己实施。2002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有关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合同。但在同日,胡海兵和凯恩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得知胡海兵与凯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某纸业公司即向胡海兵允诺,如能帮助该公司设计上马电解电容器纸生产线,将给胡海兵高额酬金。胡海兵将凯恩公司的一系列技术秘密泄露给这家公司,并指导该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导致2005年1月至2005年8月,凯恩公司遭受经济损失473万余元。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增多趋势,企业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为此,办案检察官提醒:企业自身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