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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7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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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税前扣除须有合法凭证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外贸企业,现国外客人要求付佣金,请问需不需要在国内交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答:你公司的佣金不知是何性质的款项,在实际中,应该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和劳务报酬的区别。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的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是否需要交税,需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

  应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

  问:我企业有进出口权,但我们单位实际出口时都有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这样都是由外贸公司退税了,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由我企业退税?如何操作?

  答:你所描述的情况属不规范的出口退税行为,正常的代理出口,均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也就是在你的企业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受托方)在代理出口的货报关出口并取得相关单证后,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第一联及其他单证交委托企业,委托企业据此办理出口退(免)税。具体如何办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货物明细单

  问:现在国税有出口货物备岸制度,里面提到要“出口货物明细单”,但不知这里所指的是什么样的单据?

  答: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有详细说明。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编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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