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对文化的管理主要依赖行政手段,有关文化的法制建设因法治理念的淡薄而滞后,从而不能满足文化发展和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在建设“法治浙江”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和规范文化领域的整合作用,把文化的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抓紧制定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文化发展的地方性文化法制建设总体规划。我省的地方性文化立法,在原则和精神上要与中央层次立法保持一致,而在中央层面制定、出台文化法律法规的条件暂时还不成熟时,我省可以先行一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国立法提供实践经验。要按照《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地方性文化立法工作,逐步实现文化政策的法制化。制定和完善文化法规规章,还要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文化例外条款来维护自身利益。
加快地方性文化法规建设,保证文化发展的法制环境日渐规范有序。第一,加快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法制完善。制定出台有关公共文化馆和博物馆管理、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管理以及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推动我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抓紧出台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我省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第二,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有关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规范和促进规范、文化市场的分类准入规范、文化人才和技术的引进规范以及有关文化产业的环境保护规范。第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立法工作。针对文艺演出市场、现代娱乐市场、音像市场、网络文化市场、艺术品市场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逐步完善规范配套的文化市场法律规范体系。
完善文化领域管理的法律调控机制,强化有效监管的法律手段。一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城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协作制度。二要完善文化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和违法责任人的追究、赔偿制度,保证文化行政执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三要依法规范文化领域的有序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规范和整顿文化阵地和文化市场,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