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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偷逃税收必受罚
  日前,富阳市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对富阳市某纸业公司依法作出判决,对公司处罚金949485.64元,判处该公司前后两任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处罚金761441.72元和949485.64元;判处该公司会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49485.64元。该公司合计补税罚款4820322.34元。

  富阳市国税局在对该纸业公司例行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该局随即成立专案组,根据举报线索,按稽查程序,调取了账簿、凭证,深入企业车间、仓库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到货物销售地进行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该企业设置账外账,现金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在取得一定证据基础上,专案组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会计进行询问调查。一开始,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拒不承认设置账外账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稽查人员不急不躁,耐心细致地向他们讲道理,摆事实,分析利弊,经过近十小时强大的思想攻势,该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终于承认设置账外账的事实,并在稽查人员的陪同下,回家交出了现金销售账本。专案组一鼓作气,连夜进行稽查,从而一举查清了该企业偷逃大额增值税的事实。

  经查,该企业前后两任法定代表人指使会计对现金收入和不开票部分设置账外账,采用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从2001年初至2004年7月共隐瞒销售收入5585209.66元,偷逃增值税949485.64元。由于该企业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富阳市国税局查处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为偷逃95万元税款,却付出了近500万元的惨痛代价。此案再次告诉人们偷逃国家税收必将受到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方为企业经营之道。

  (苏哲尧 方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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