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法院实施“执行告知制度”的新举措。该院还规定,对暂时无执行条件,法院拟以职权中止执行的案件,要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原因,并再次给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的适当期限。此外,今后在上海,法院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后,也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