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机长想跳槽,结果航空公司不同意,还对两位机长分别开出了“天价”索赔要求:要求两位机长各赔偿300多万元。今天,轰动一时的“天价”机长跳槽案在省劳动仲裁院开庭。
在今天的仲裁过程中,申诉方和被诉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连列出的证据也堪称“天字号”:共有近200件,极其罕见。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逐一辩论,互不相让,展开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举证疲劳战”。
焦点之一:
事实劳动关系,
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跳槽机长和航空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因为这涉及到数百万元的索赔费,成为双方争辩的主要焦点。
被诉的机长之一马某告诉记者,他于1996年3月1日进入某航空公司,并在1997年6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上面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在合同上却规定了这么一条:作为法人主体,如果公司不再存在,合同自动终止。
2003年,他们所在的航空公司因为资产重组,并入另一家航空公司,同年8月18日,原航空公司工商登记被依法注销。此后,近两年半时间内,两位机长虽然还在航空公司工作,航空公司再也没有和他们签订合同。
“航空公司已经和所有的地勤人员签了新合同,却不和所有飞行员签。我们之间怎么还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一位机长当庭发问。据此,两位机长认为,他们和航空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提出辞职,无须赔偿。
航空公司方却不这样认为。他们提出,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资产重组后的航空公司,完全可以继承原航空公司的一切权益和权利,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焦点之二:
培训费用该不该赔?
在航空公司方面提交的证据中,关于航空公司的培训费用,是双方“举证疲劳战”的主要争辩内容。航空公司一次就提出了100多件证据,在辩论过程中,机长方的一位律师讲了半小时。天气并不热,他却讲得满头大汗,嗓子嘶哑。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对于培训费用,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办。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法律就没有规定了。因此就这一领域,双方的辩论十分激烈。
航空公司方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因此机长要跳槽,就是违约,就应该付航空公司的培训费,同时还应该包括其他费用。
机长方认为,航空公司之所以为这两位机长提供培训,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企业理应为员工提供的服务,应该纳入航空公司的成本;此外,这两位机长接受培训,并非自己所能选择,所花的费用也并非由公司直接交给机长。因此,要机长出培训费,是把公司的营运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争议:
一案引出两大法律空白点
“这一个案件,涉及了两个法律空白点。”专门从事民商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魏潜说。
魏潜说,公司资产重组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还能延续,这是目前还在讨论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应该遵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当公司资产重组后,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但现行的规则,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规定用人单位在重组后,不能无故解除原单位劳动者的合同。这方面,目前还是个空白点。
此外,关于劳动者跳槽后,是否应该支付培训赔偿金,也是个法律空白点。魏潜解释说,事实上,培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普通行业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这类培训,一般花费不大;还有一类为特殊行业提供的培训,这类培训往往花费巨大,和普通培训不同。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两类培训费用如何区别对待,这也是个法律空白点。”魏潜说。
据了解,此案还在进一步仲裁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杭州4月1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