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前告知制度是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的“独家发明”。
为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仲裁委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模式,对开庭审理后调解仍有困难的案件,由仲裁庭提出合议结果,并向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口头宣布初步裁决方案及其理由,以最大限度促进调解结案;对仍不能达成调解意向的,由仲裁委办公室将仲裁裁决书的征求意见稿发给各方当事人,并给予7至10天时间让其充分研读论证。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决书有不当之处,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修改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庭重新合议。
“这个制度试行以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冯怀江说,“首先是明显提高了裁决书的质量。仲裁委在吸收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后,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技术性错误,有利于提高裁决方案的可操作性;其次,在征求和反馈意见时,当事人不仅得到了一次裁前救济的机会,也获得了一次相关政策法规教育的机会,对裁决的结果也更为信服。”
记者在乐清信访接待中心看到,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的每一名仲裁员的照片、职业背景都在墙上张榜公布。冯怀江介绍,每个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委派,双方当事人可以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这么做,也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温州土地仲裁工作的实践探索,已经引起国家农业部的关注。去年5月,农业部专门在温州召开研讨班,探讨交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经验,并对温州模式作出高度评价。温州土地承包仲裁裁决的案例,也将在今年集结出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务》,以供全国同行借鉴。
冯怀江说,政策多变,立法滞后造成的体制缺陷,是最大的隐患。各地经济、社会、自然条件和农村习俗千差万别,致使各地的政策标准不一致,甚至出现文件“打架”的情况。《土地承包法》对实体性规定存在不足,留下不少法律空白。目前少数几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相关规定只言片语,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社员离婚、分户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
记者从省农业厅了解到,我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经进入立法起草阶段,《办法》将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