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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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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要进“黑名单”
逾期未改将受严惩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建立商业贿赂企业“黑名单”制度。

  据介绍,凡是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凡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企业,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置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凡是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生产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确定了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六项重点,在购销环节给予医务人员回扣、虚报成本抬高药价等行为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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