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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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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政策解读
  关键词: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此次换发范围包括: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种类及适用范围包括: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一是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二是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二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三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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