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1日讯 (通讯员 杭滨法 记者 黄宏) 日前,杭州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诉诸法院,要求解散自己出资的公司。4月11日,杭州滨江区法院受理此案。据悉,该案为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全省首例。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原股东为王某和张某。2005年5月28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王某所持有的51%的出资额转让给原告陈某,陈某成为该公司新的大股东,并通过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是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张某却实际控制着公司的日常事务,从未让陈某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
因此,陈某认为在她和张某之间对公司经营管理存有严重分歧,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自己及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
新《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关专家认为,新《公司法》不仅赋予股东更大的权利,他们可以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而且还赋予法院依据当事人请求裁决解散公司的权力,这也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