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决定于今年4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二是负责贯彻实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四是列入乡镇、街道企业(中小企业)统计范围,2005年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农村工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是否存在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二)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或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三)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三、反映问题的方式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办反映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省统计局统计稽查室,邮编:310025,电话(传真):(0571)87052892,电子邮箱:zjzfc@tjjmail.zj.chinavnet.com。反映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具体并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浙江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