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施予 记者 李扬)国际知名的日本富士写真胶片株式会社,四年前与温州一家企业就“富士”商标产生争议。笔者4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作出裁定:日本“富士”提出的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浙江焕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富士”商标核准注册。
2000年11月13日,焕达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富士FUNSHI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脑刻字机、雕刻机、贴标签机、胶印机、涂刷机、喷画机、激光打印机”。2002年2月,日本“富士”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查后认为:两个“富士”商标所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销售渠道及产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浙江焕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富士”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