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在杭州一家掌握业内某核心技术的公司工作,并且是该核心技术的实施者之一。企业为了防止钟先生利用该核心技术为其本人或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服务,在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中补充约定:钟先生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否则,钟先生要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公司来说,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补充竞业限制条款是最好的方法。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竞业避止,它是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按国家有关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实施竞业限制后,单位应向受制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如果不支付或拖欠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由此看来,钟先生所在单位只要求钟先生违约时支付15万元违约金,却没有在竞业限制期间向钟先生提供经济补偿,而且对钟先生竞业限制的时间长达五年,超过规定的三年,因此这个补充条款是不公平,也是无效的,对钟先生没有约束力。针对这一不公平条款,钟先生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法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缺乏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的详细规定。随着信息时代人才流动的加快,各类人员在辞职或流动时,一定要关注与单位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合法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定要遵守,从而保护好单位的商业秘密。对于不公平的竞业限制条款也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方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