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晓鹏) 日前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调研、公开征集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了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社区居委会、物业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提出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一些群众意见被采纳。
被采纳的群众意见主要有:
首次业主大会门槛提高。二审草案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修改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6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非住宅业主投票权取消面积限制。非住宅原则上每一单独房地产权证书计一票。
逾期不参加投票如何计票由业主自行约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其意思表示视为赞成、反对还是弃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小区空地可用于停车。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阻碍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