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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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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扔垃圾”今后也有法可依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获得通过
本报记者 李晓鹏 实习生 樊 红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专门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病死畜禽集中处理。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理设施,并承担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政府提供资金扶持。条例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建设。

  非法买卖“洋垃圾”,最高罚款10万元。条例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中的固体废物。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露天焚烧假冒伪劣物品。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理。

  非法处置电子垃圾和有害废物最高罚款5万元。条例规定,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时对有毒有害废物实行目录管理。

  条例还要求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和回收网络,并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的经营活动设立了准入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而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杭州3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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