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是议会制国家,没有宪法,只有议会法、总统法和政府法等基本法。议会是以色列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对政治问题表决,批准内阁成员的任命并监督政府工作,选举总统、议长。议会有权解除总统职务,也可自行宣布解散提前举行新的选举。
以色列实行比例代表制,议员候选人以政党为单位参加竞选,获有效选票2%的政党就能拥有议席。各党派按所得选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在议会获得相应的议员席位。
为了加强总理权威和政府稳定性,1992年以色列修改基本法,规定总理选举和议会选举分开,总理由全民直选。1996年5月至2001年2月,以色列举行了三次总理直选。1996年5月利库德集团主席内塔尼亚胡成为第一位直选上台的以色列总理。
但是,以色列人后来发现,总理直选的结果事与愿违,不仅削弱了总理权威、影响政府稳定,反而加强了议会内小党派的地位。2001年3月7日,以色列议会再次通过基本法修正案,取消总理直选,恢复议会选举制度,即由选民选举进入议会的政党,议会最大政党的领导人组阁成功后自然成为总理。(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