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胡珊 徐瑞钦)宁波市镇海区一名务工者就工伤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后,企业却因经营不善被工商部门注销了。就在该务工者索赔无门之时,镇海区法院帮其找到了该企业的4名合伙人,讨回了工伤补偿金。
宁波镇海某制品厂原系由林某等4人合伙开办的企业。2002年7月,该企业招进了务工者胡某。2004年4月,胡某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锯断。2005年3月,胡某与制品厂就工伤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工伤补偿金6万元,并补发胡某受伤期间工资1900元。协议签订后,胡某多次向企业索要补偿金未果。2005年6月该厂因经营不善,被工商部门注销。同年8月,无奈之下的胡某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委员会以企业已被注销,所诉主体不符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胡某最后找到了镇海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工伤后与制品厂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制品厂是合伙企业,企业被注销,已无法清偿胡某的赔偿款,故应由该4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支付伤者工伤补偿金、工资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