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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声音
  国家认监委:

  早应停止评价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前天下午,记者致电国家认监委宣传部,得到了认监委就此事件的首次回应。

  在给记者的书面答复中,认监委指出:国家认监委已与卫生部一致决定,在国家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制度正式实施前,全国牙防组自2005年7月起停止原来所开展的对口腔保健用品的自愿性评价活动。目前,《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标准、程序等规则性文件已起草完成,按照立法程序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法律界人士:

  违背利益无涉原则

  就牙防组认证事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某集团法律部负责人孙胜华律师认为,对于这样一起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社会性事件,应该按照严格意义上的“认证”概念来看待。分析这一事件,牙防组、相关企业、有关部门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牙防组的法律地位模糊。其次,企业申请牙防组认证时,应有审核其资质的责任。第三,在上述情形已发生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管理部门等没有及时查处,就有失察的责任。在有的国家,这样的现象构成欺诈行为,相关组织是要被高额罚款的。

  “既为企业认证,同时又接受企业的捐赠,这至少违背了利益无涉原则,也就给认证的中立、公正性打了个问号。先认证合格,才接受企业自愿捐赠,这就相当于,开始谁的钱都不收,等评出名次来,前几名的可以给点钱。听上去总是不大对劲。”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李楯说。    

  (综合《人民日报》《新闻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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