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重要消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按照有关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