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税务代理由纳税人自定
问:我有一家从事电脑设备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属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拥有会计人员,每个月都如实申报纳税,但我这里一个税务师事务所要求我将上一年的账本交给他们,代为汇算清缴,收取1500元的费用,请问费用合理吗?我能否自己到大厅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是否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任何涉税事项,完全由纳税人自行自愿决定,税务部门没有任何强制或硬性要求。如果税务师事务所借税务机关名义强制代理,可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571-85866539。至于税务代理的收费标准,请参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物[2004]159号)》。
未收齐单证按17%补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退税企业,2004年12月份因出口收汇过了180天期限,后被出口退税管理处按销售的17%补税,实际上应该是出口销售额除以1.13,再乘以0.13,因为原来出口时已转出不得免征抵扣额4%了。
答: 去年10月1日以前出口企业未收齐单证应按17%补税 。
复印件可备案
问:请问今年开始出口退税企业要备案哪些资料,场站收据副本(第五联)、进货合同、外销合同复印件可以吗?
答:国税发[2006]19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备案的几种单据。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由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
问:我是永康市的一个农民,我把山上野生的药材雷公藤卖给制药厂,他们要求提供初级农产品增值税发票,因此我的东西就卖不出去了,怎么办?
答:你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规定期限内可申报退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初次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在2005年12月23日首次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日期为:2005年12月26日),由于初次出口,企业内部沟通机制也不完善,出口部一直到2006年2月底收汇且核销后才告知财务出货事宜,所以财务也没有来得及将此批货物做账到2005年12月或者2006年1月,请问这种情形算偷税吗?这种情况可以退税(没有超过期限90天)吗?
答:在进行申报数据调整后,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单证可以进行退税申报。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