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交管部门正研究与各单位共同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简言之,今后行人闯红灯将可能被扣奖金。
具体办法是:由民警对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行为予以记录,抄送转递至学校、机关及各单位,由学校和单位予以内部曝光,并将其纳入奖(学)金发放、先进评比的考核条件。
此举引起了市民普遍关注,有人认为,把闯红灯和奖金评优联系在一起,是交管部门“乱下药”,也有人认为只有下这样的“特效药”才可能根治“闯红灯”这一痼疾。
南京市三山街一小学老师蒋先生认为,把个人违法行为通报到单位,这种做法体现了交通管理者的用心良苦,但闯红灯大多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如果通报到单位,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且闯红灯既已交了20元罚款,就能起到警戒的作用了,还要通报单位、扣奖金等,这样“重典”惩罚一个“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太“过火”?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警察没有权力干涉单位内部奖金发放等问题,而且单位如何发放奖金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随意为之。
交管部门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说,“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都有章可循。单位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但是,这位人士也表示,“交通安全责任制”应该是公安机关和单位共同商量的结果,而具体要不要和奖金、评优挂钩,属单位内部事务,警察没有权力过问。
(本报综合新华日报、扬子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