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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体育新闻·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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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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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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