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5版:经济新闻
3  4  
PDF 版
· 嵊州领带酝酿第二次集体提价
· 八成重点用能企业被“监管”
· 汽车“快修”步入品牌连锁时代
· 树苗送进村
· 人民币汇率 连跌三天
· 外汇理财受青睐
· 小心掉入“最低消费”陷阱
· 二十六名“携程客” 获全赔
· “喜雨”降大棚
· 南美白对虾养殖风险加大
· 农家小院比身手
· 早春怎样促奶牛多产奶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6年3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心掉入“最低消费”陷阱
本报记者 杨军雄 通讯员 吕律 吴工
  在歌厅、茶楼、酒店等场所消费时,消费者遇到“最低消费”也许见怪不怪了。许多“最低消费”规定,即使实际消费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也要按商家设置的标准支付。商家的理由是:环境装修、设施购置以及提供优质服务方面的成本较高。这种“最低消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先生,你们坐的卡座区最低消费为880元,先付钱再消费。”李某带着3个客人刚刚入座湖州某酒吧的沙发区,就掉入了“最低消费”的陷阱。碍于面子,李某只得不情愿地付了钱。事后李某还得知,他们在这里消费的138元1瓶的干红葡萄酒,商场售价仅为40元左右。

  根据消费者投诉,湖州吴兴工商分局近日对湖州规模较大的娱乐场所包厢收取“最低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所检查的16家娱乐场所仅3家不设“最低消费”。一些商家没有在显著位置标出最低消费额度,也没有列出商品具体的价目表。

  执法人员表示,按照“最低消费”,即使你一口水也不喝、一点东西也不吃,也要支付这笔费用,这纯属“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点评(湖州吴兴工商分局消保科科长沈雪根):

  商家将包厢、酒水等费用混在一起设置“最低消费”,这种做法明显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不相符。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违反了《合同法》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规定。“最低消费”是商家单方面根据自身主观意志和权利作出的决定,其内容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交易中受到损害。

  “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应该在消费者选择之前就明码标出具体商品价格清单,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9条,“最低消费”还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消费者在没有足额地完成最低消费时,商家也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支付费用,这就违反了公平交易权。

  专家支招: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如果在消费前没有被告知“最低消费”,有权利向商家提出交涉和拒绝最低消费额规定,并可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前要仔细查看价格清单,消费后要索要含有消费清单的发票。如果商家拒绝出示价格清单或开发票,可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