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苏丹红”……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按说一种食品从生产到上市,有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业等不下10个部门监管,但为啥还让人吃得不放心呢?
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主席李金明等委员在提交的有关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提案中指出,我国目前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存在着多头、重复、交叉现象,十分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的统一监管。如食品标准,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两套;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检部门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进行日常监管,卫生部门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进行卫生监管;在食品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日常监管……这种多头管理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漏洞,无形中造成各部门衔接不当及职能冲突带来的争抢权力和推诿责任等现象,成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最大问题。(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骆少君等委员说,食品安全需要“从田头到餐桌,从车间到嘴巴”的全程安全卫生保障,指望一个部门监管显然力不从心。而事实上,“婆婆”多了并不见得就是坏事,只要这些职能部门能够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共同为百姓的吃喝安全负责,哪有十个“婆婆”管不好一张餐桌的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06年立法计划,今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将安排修改《食品卫生法》。委员们认为,仅仅修改《食品卫生法》已难以有效地调整食品安全关系,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食品安全法》应尽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同时,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取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也更符合国际惯例。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WHO(世界卫生组织)与FAO(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共同建有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网络。2000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国内有些地方也为食品安全立法作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政府早在2002年底就颁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于2004年4月颁布了《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委员们建议,《食品安全法》主要应明确立法宗旨、确立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国际趋势是专业化、集中化,有必要授权省级政府决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推进县级以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实行专业化、集中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让伪劣食品无处藏身,还健康于民,还安全于民,还信任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