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据国税发[2006]24号文)
关键词 再就业税收
自2006年1月1日起,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减免税申请表、《再就业优惠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国税发[2006]8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