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2月27日讯 (记者 朱海兵 戴睿云 通讯员 谢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在3月1日实施,处罚种类增加,处罚幅度提高,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下子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73种增加到238种。
今天,有关专家提醒,如若不小心有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你也有以下的合法权利:
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询问——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回避——若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你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的;本人或者其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处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拘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陈述与申辩——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听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