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除向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家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师资力量配置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担任义务教育教师,引导和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评估制度,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应采取措施缩小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