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东阳市歌山镇的周某为朋友在某银行的5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到期后,他的朋友无力偿还这笔贷款。该银行便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周某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并于近日对周某进行了强制执行,由周某偿还了朋友的贷款本息。
银行等金融部门为减少信贷风险,越来越多地采用担保贷款的方式。但由于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我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担保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呈增多趋势。替人担保是有风险的,为防范担保风险,专家建议担保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例等。
第二、健全担保程序。在实际担保中,一些担保人在担保时只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没有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从而出现保证方式不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扩大以及保证期限延长等不利后果。
第三、适当运用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也是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最后,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担保人在进行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免除问题。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何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