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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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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片“篡改”电影《无极》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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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网络短片“篡改”电影《无极》起争议
恶搞短片是否侵权?各方观点碰撞激烈
  案例:电影《无极》在全国公映以后,网友胡戈对《无极》进行了改编,制作了一个短片,名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上传播。在这个视频短片中,《无极》不再是掺和着爱情的魔幻故事,而是由央视主持人主持的一档虚拟法制节目,讲述的是由一个馒头引发的一场血案。

  对于这种“篡改”,《无极》的导演陈凯歌2月11日在柏林接受采访时,声称要将胡戈告上法庭。

  “馒头”侵犯《无极》著作权?

  此前胡戈在网络聊天中曾称:“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我没有侵权。”他提到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12种情况,但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表示,“馒头”不在这12条之列。

  在“馒头”中,胡戈不仅对《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等进行了剪辑,而且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进行了改编,从而改变了《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音乐歌曲的创作初衷,“所以这个视频短片的实质,是一种需要版权所有人授权的改编,它不是为了个人的研究、学习,更不是有些人称的‘文艺评论’。”曹旭升认为,“‘馒头’确实侵犯了《无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使用权。”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中也不能否认“馒头”的原创成分,而且应该看到,胡戈的创作成分是主要的,“因此即使侵权一说成立,情节也是轻微的。”

  非赢利性目的不能免责

  在网民为胡戈争辩的理由中,有一种观点被提到了多次: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最根本标准,是看它是否以赢利为目的,而现实是胡戈制作该短片不是为了获取商业利润,并非恶意,所以“侵犯著作权”之说就缺乏依据。

  不以赢利为目的,就构成不了侵权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强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任何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必须获得他人许可、支付报酬,“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改编,即使是‘过失’,也根本不能成为免责的要件,法律上也没有这种说法”。

  是否侵权应通过民事裁判确定

  “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裁判的方式来确定。”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2月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或者少量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裁判的方式来确定。    (据法制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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